2020年12月8日上午,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举办了一次部门学习日活动,知识产权部主任合伙人杜满清律师组织全部门学习研讨企业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相关事宜。会议先由杜满清律师团队发表演讲,接着与会律师就主题和实务案件进行了讨论交流。
随着新兴行业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增强了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保密意识,强化了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的竞业限制约束力。对企业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进行研究探讨,是当前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中的热点问题。杜满清团队武玉喜首先为大家分享了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的有关问题。她归纳了可能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的因素,着重分析讨论了有无经济补偿金的约定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影响。实际上,有无补偿金的约定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影响本质是劳动者的生存权与用人单位自由商业秘密之间冲突的权衡。其所分享的主要观点是:承认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性,更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其次是杜满清团队李颖谊分享了实务中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的具体认定。她围绕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一般思路及热点问题进行探讨,进行了数据汇总和对比分析,检索案件后做出了法律剖析,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讲述了竞业限制约定及其合理性,第二部分介绍了有无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第三部分就违约责任做了相关阐述,有支付违约金、返还补偿金、继续履行协议、赔偿损失等方式。接着由杜满清团队林雨桐就有关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特征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做了汇报。介绍了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三个特征,分享了商业秘密无罪判决的案例。通过案例讨论了构成商业秘密罪的要件,认为结果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产品中未使用权利人的技术秘密,也未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客户信息的,均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最后杜满清团队丁翀发表了商业秘密中有关合理保密措施的见解,就有效保密措施和商业秘密共有人合理保密措施进行探讨。分享了如下观点:1.合同的附随义务不构成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2.单纯的竞业限制约定不构成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3.劳动合同或公司单方面发布的规章制度未对商业秘密具体内容及范围等明确规定的,不足以认定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4.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应当是合理的、具体的、有效的。对于商业秘密共有人合理保密措施,上诉人主张共有涉案信息时,在共同共有的状态下,合理保密措施意味着各共有人对该非公知信息均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在谈论交流环节,知识产权部顾问高级合伙人廖莘律师和杜满清律师对汇报人作出了点评。廖莘律师就刑事案件中商业秘密的紧密结合点做了专业分享,提出要重点关注股东及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对竞业限制约定补偿金归在员工工资中而没有另外给付,其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问题发表见解。廖莘律师认为对于商业秘密中保密措施以及鉴定结果,存在一定的空间和风险,律师要把握其中的角度和分寸。他提出我们要结合本所的相关案例,针对商业秘密的实务不断挖掘探索,并且继续推进专业案例检索的事务。最后,辛学杰律师就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分享了自身经办的典型案例和办案技巧。在本次学习日中,参会律师积极发言,对于办理具体案件中的遇到问题虚心请教,互相讨论,学习热情高涨。现场探讨激烈,各位律师就相关案例各抒己见,思维和见解相互碰撞、实务和理论相互交融,其中的法律实务经验和深刻见解更是给青年律师带来极大启发。
与会后,大家纷纷表示本次学习日受益匪浅,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都对本次学习日主题有了更深入、更广阔的理解。经过本次的交流研讨会,不仅收获了有关企业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的知识,还拓宽了办案思维,为今后办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新方向。本次学习日将指引部门今后更高效地办理相关案件,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部专业化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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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百信 招贤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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